第五十六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
(五)公正获得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技能训练、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办理学生日常学习及生活事务。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项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积极为学生社团和组织提供场地和条件。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分替换制度。根据学分替换制度规定,经学校认定,对获得技能大赛奖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自主创业等的学生,可赋予相应专业课程学分并免修相应专业课程。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方式,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调查、兴趣小组、创新创业、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切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六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员,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办学。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校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努力为社会和相关行业、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动对接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深入开展“政产学研”合作,全面推进“学校对接地方产业,专业对接行业企业,师生对接职业岗位”的“三层对接”工程,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由学校提名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按其章程运行,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主体。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七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的学生以及工作满半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法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资产与经费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绩效,确保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有效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监察等管理制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崇德尚能”。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整体呈圆形,外框集赵孟頫书体“金年会”和英文名称。下标“1979”,代表学校办学起始元年。中心图案“品”字造形,以中国红和大海蓝融汇而成。蓝色庄重、沉稳、博大,富有海纳百川人格襟涵;红色朝气、活力、兴旺,充满如日喷薄精神动感。“品”字象形,寓意湖职人坚守“崇德尚能”校训,体现了学校“文厚 技湛 商慧”的人才培养理念;又若三块磐石,喻示着学校立足湖州,服务浙江,面向全国的坚实发展基础与浩大生长前景。